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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1個月僅4天不加班猝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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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事件] 作者 :byb.cn 日期:2018-4-5 00:01

    【byb.cn 】(來源:現(xiàn)代快報)公司員工在長時間連續(xù)加班的情況下,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(xiàn)身體不適,凌晨送醫(yī)終告不治。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,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?


  現(xiàn)代快報記者了解到,蘇州市虎丘區(qū)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,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%責任。近日,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,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

  悲?。阂粋€月僅4天不加班,男子猝死


  文某出生于1965年,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,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,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。前年3月中旬,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,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。合同中注明: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,每周工作5天,每周休息2天。


  不過,由于所屬行業(yè)的工作性質,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,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,加班成了家常便飯。趕上高峰期,一個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,周六、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(tài)。


  到了2016年11月下旬,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進行體檢,發(fā)現(xiàn)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,建議進一步檢查。然而尚未到一個月時間,意外就發(fā)生了。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,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。次日凌晨2、3時,妻子發(fā)現(xiàn)他身體異常,遂將其送往醫(yī)院,后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
  焦點:加班非強制,公司是否需要擔責


  之后,醫(yī)院出具證明:死亡原因為猝死、原因不知。2017年年初,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。


  文某的家屬認為,由于長期加班,且意外發(fā)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,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。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,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。


  在法庭上,公司方提出:作為生產型企業(yè),不可避免會因業(yè)務季節(jié)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,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。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,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,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,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。面對爭議焦點,法庭展開了細致的調查。


  判決:加班時間超法定上限,公司賠20萬


  經法院審理查明,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。本案中,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,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上限。

 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為,但根據(jù)公司的辯解,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(yè)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,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,故法院認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。


 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介紹,不論文某是否出于自愿,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(guī)定,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,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。


  最終,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,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支付文某母親、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。


  后文某家屬提起上訴,要求公司承擔50%以上的賠償責任。日前,蘇州中級法院二審后,綜合各因素作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
  勞動者下班后猝死,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?李盼盼介紹,根據(jù)我國工傷保險條例,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(fā)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。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猝死,按規(guī)定不構成工亡。但是,根據(jù)《侵權責任法》規(guī)定,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,雖構不成工傷,若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,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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